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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2013-02-02 20:40:54 来源:俞城峰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往往会再次成为引发双方矛盾的导火索。最近,一位父亲就因其前妻带孩子外出,使其探望权无法实现而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该父亲的请求。为什么法院会驳回该父亲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呢?在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会随着父母离婚而解除,但是夫妻离婚却会影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的抚养权归为一方所有,由一方独自抚养该子女,而另一方只能行使探望权。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件,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妻子,随后妻子便带着孩子外出了,孩子父亲由于不能见到孩子便以前妻侵犯其探望权为由要求法院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无法实现不能成为诉请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驳回了孩子父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准备离婚,那他们的子女究竟应该由谁来抚养呢?我国法律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有什么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由谁来抚养。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形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针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上述这些规定非常详细的界定了孩子抚养的相关问题,是目前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后,离婚子女的抚养权能否变更呢?
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此外,子女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既然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那么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如何变更呢,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法有哪些呢?
首先,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其次,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在出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时,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
在本案中我们也看到了,该父亲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法院认为,探望权无法实现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驳回了他对于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究竟有哪些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有出现上述这些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法院才可能判决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当事人确实有上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那当事人应该如何向法院证明呢?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吗?
当事人应该在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时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或者离婚协议书;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比如双方的父母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是否长期和小孩子在一起生活的证据等等。
我国法律在对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上还对抚养费的有关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主要包括了哪些费用呢?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包括了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或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或母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那么要如何计算抚养费的数额呢,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吗?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当事人可以选择何种方式来支付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呢?子女的抚养费应该给付到什么时候呢,有没有对子女年龄的要求呢?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给付现金。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此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觉得对方给的抚养费太少,不能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能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
在一定情况下,一方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当出现以下法定事由之一时,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父母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辞而别带着孩子离开原住所地外出打工、甚至出国定居的情况常有出现,这给未获得抚养权的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带来了困难。希望抚养权的一方能够妥善的协调安排孩子与未获得抚养权的另一方团聚的时间,虽然血脉亲情割不断,但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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